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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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shan City Management and Comprehensive Law Enforcement Bureau

顺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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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民,这件事很重要!
来源:顺德区城管执法局|发布时间:2023-09-21 16:56 |分享至:

致广大市民朋友关于

规范合理投放和处置垃圾的一封信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您们好!近年来,承蒙各位市民朋友大力支持与配合,助推顺德城市管理 “绣” 出城 市高品质,为顺德区推进 “百千万工程” 良好开局提供了坚实基础。在此,我们向广大市民朋友致以最真挚的敬意与衷心的感谢!为了方便各位市民朋友进一步了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和处置的有关要求,我们就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处置提出以下告知与建议:

        一、规范投放、处置生活垃圾,共建宜居和谐家园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2.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3.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4.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5.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 和个人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二、合理处置建筑垃圾,同展城市亮丽风采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 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1.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2.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或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直接排入水体或下水道,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混合排放和回填;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4.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5.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6.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7.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的,运营单位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消纳后,原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治理、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进行生态修复。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三、拒绝违法处置行为,齐创城市文明风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 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中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的,根据《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系万家,管理城市靠大家。良好的市容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努力去营造和维护, 更需要市民朋友们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认真对照上述建议,主动配合顺德城市管理工作, 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共建品位城市,同创美好家园,为构建和谐、美丽顺德继续添砖加瓦!




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