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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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shan City Management and Comprehensive Law Enforcement Bureau

三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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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普法】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清运,最高可被处罚10万元!
来源:三水区城管执法局|发布时间:2024-01-19 14:59 |分享至:

        建筑垃圾运输必须交由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的单位来承担,否则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近日,城管部门查处了一起相关案件,施工单位被给予警告,并处8.5万元罚款。

        日前,城管部门在街面巡查时,发现某厂房施工工地有运输车辆正准备驶出。城管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运输车辆里装载的是施工工地里产生的弃土,经测量有13立方米;该运输车辆为司机李某所有,李某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针对该情况,执法人员进一步对该工地的施工单位进行调查。经询问调查及调取相关许可资料了解到,该施工工地的施工单位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施工单位贪图方便,也为了节约成本,就随意找到李某,把施工工地的弃土交其运输。根据相关的运输单据显示,至执法人员发现该行为时,李某已为该工地运输弃土200余立方米。
        鉴于该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运输的行为已涉嫌违法,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后,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运输,对该施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