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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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导则》的通知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发布时间:2021-07-05 16:23 |分享至: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顺德、三水、高明区环境(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局各科室:

        现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导则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6月29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绿化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道路保洁、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住建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生产、建筑物料运输与堆存、绿化施工与养护、城市道路保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三)《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393-2007)

       (四)《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粤建质〔2014〕134号)

       (五)《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六)《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佛山市人大第五号)

第四条  术语、定义及要求

       下列术语、定义及要求适用于本导则。

       (一)扬尘污染

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预拌混凝土生产、市容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成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的附属工程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人工建设工程,并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利用而提供服务的工程。

       (三)施工围挡

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四)车辆冲洗设施

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五)洒水与喷淋在现场采用明装方式,作用时不间断向作业现场洒水、喷淋头喷出雾状水花,或者使用喷雾机器,以达到降尘的作用。

       (六)雾炮及防尘网设置要求

我市房屋建筑工地占地面积每1000平方米(±0.00后扣除塔楼主体结构投影面积)应配置1台雾炮设施,工地四周安装固定喷雾装置,施工作业必须全覆盖喷雾压尘,48小时内不作业裸露地面应采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48小时不作业的应铺盖防尘网,防尘网必须合格,网目数不低于2000目/100cm2,燃烧性能达到A2级。

       (七)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设置应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佛建管函〔2017〕805号)相关要求执行。

       (八)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渣土运输车辆应安装GPS监控,车身统一标识、编号。车辆装载不得超出箱体、净车出场,严禁轮胎带泥上路,实行密闭化运输,无撒漏或泄漏,渣土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必须及时清理。

       (九)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或应急期间,各单位应当按应急指令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  基本规定

       (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法规和本导则。

       (二)项目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施工扬尘对环境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三)建设单位(含爆破拆除工程的发包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费用支付计划。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五)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将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相关措施。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教育增加到企业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转岗前的文明施工安全作业培训中,使每个人都能认识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了解相关工作职责。

       (八)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六条  环境保护牌

       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外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方式与途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扬尘防治管理

第七条  施工围挡与围闭

       (一)施工围挡

       1.除经负责施工安全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需围闭的工程外,其他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

       2.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强度符合相关规定,并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当使用定型化组合围挡时,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0.3米的混凝土或砖砌的防溢水反梁。

       3.工地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它路段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4.围挡破损应当及时修复,围挡上有污染物、非法广告、张贴物等应当及时清理以保持洁净。

       (二)在建工程围闭

       1.高出原地面向上施工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产设施工程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闭。

       2.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当封闭严密、牢固,应保持整齐、洁净,封闭的高度保持在高出作业层1.5米以上。

第八条  车辆冲洗设施

       (一)工地施工车辆出入口内应当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安排专人管理,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

       (二)驶离工地的运输车辆的轮胎和车身外表应当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

第九条  工地硬底化

       (一)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材料堆放区、临时办公、生活区等地面应硬底化;施工区域48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48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3 个月不作业的,应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设施,且排水通畅无积水。

第十条  保洁与喷淋

       (一)施工现场由专人定期对道路、作业场区进行保洁清扫,清扫时应洒水防尘,保持地面不起尘。

       (二)拆除工程施工应当对清拆建筑物进行喷淋除尘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

       (三)施工现场围挡顶端、沿道路周边、施工作业层应当配备固定和自动的洒水装置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四)日常管控期间工地日常每天开启喷淋,确保工地现场湿润不扬尘,轻度管控以上应每天持续开启喷淋;当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或应急期间,各施工单位应当按应急指令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按日做好包括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及持续时间、洒水次数及持续时间等内容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记录。

       (六)在施工工地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密闭存放或者覆盖;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无法及时清运的,采用封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定时洒水;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三章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中应采取以下措施:

       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装卸建筑散体材料或者在施工现场粉尘飞扬的区域,应当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措施。裸地停车场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期间,对于工地内裸露地面,应采取下列防尘措施之一:

       (一)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

       (二)铺设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

       (三)植被绿化;

       (四)晴朗天气时,视情况每天间隔洒水二至七次,扬尘严重时应加大洒水频率;

       (五)根据抑尘剂性能,定期喷洒抑尘剂;

       (六)其他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车辆应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物料、渣土、垃圾的运输。

第十四条  施工工地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间,施工工地内及工地出口至铺装道路间的车行道路,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并保持路面清洁,防止机动车扬尘:

       (一)铺设钢板;

       (二)铺设水泥混凝土;

       (三)铺设沥青混凝土;

       (四)铺设用礁渣、细石或其它功能相当的材料等,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第十五条  其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道路积尘清洁措施。可采用吸尘或水冲洗的方法清洁施工工地道路积尘,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二)物料、渣土、垃圾等纵向输送作业的防尘措施。施工期间,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性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可从电梯孔道、建筑内部管道或密闭输送管道输送,或者打包装框搬运,不得凌空抛撒。

       (三)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六条  房屋拆除时应采取的措施

       (一)施工前,工地周围应设置围挡。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应全封闭,工地周围设置拆除警示标志。

       (二)被拆除构筑物外围应设置连续密闭的隔尘布,高度须超出被拆卸构筑物的最高点至少1米。

       (三)拆迁作业时,根据作业面,配备足够数量的喷水压尘设备,并持续喷水压尘,以抑制扬尘飞散。

       (四)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可根据爆破规模,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第十七条  拆除工程完成后15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半年的,拆迁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应采取施工工地内部裸地防尘措施。

第十八条  未完全拆除构筑物在不作业时段按实际天气情况定时洒水,要求构筑物表面时刻保持湿润。

第十九条  工地周围环境的保洁。施工单位保洁责任区的范围应根据施工扬尘影响情况确定,一般设在施工工地周围20米范围内。


第四章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混凝土搅拌站应对搅拌站站场范围及混凝土运输过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将扬尘污染防治列入到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混凝土搅拌站站场区域应设置连续、封闭的围墙。

第二十二条  搅拌站运输车出入大门外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方式与途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场区道路、作业区与物料堆放场应硬底化处理,道路应定时洒水、清扫,确保车辆行驶无明显扬尘。未硬化的裸土空地设置绿化。

第二十四条  场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车辆出入不带泥上路。

第二十五条  骨料应在控制扬尘的封闭式库房分类堆放或应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进出料口设置喷淋降尘措施。未堆放在封闭式库房的骨料采取覆盖措施。

第二十六条  粉料仓上料口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定期对粉料仓收尘装置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搅拌主机、筒仓应配备收尘设施且保持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场区固体废料应分类存放,并覆盖。

第二十九条  运输车容整洁卫生,罐车筒体外观、进料口、出料槽等部位均不得有砼结块和积垢,轮胎干净,无粘结物,罐车要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持车体整洁,净车上路。

第三十条  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搅拌筒转速控制在2-6转/分,在途经坡度较大或者不平整的路面时,谨慎驾驶,砼浆不得洒落路面。

第三十一条  运输车辆在工地卸料后,用铁锹等工具刮干净出料溜槽中残余的混凝土,并用水冲洗罐车出料溜槽、轮胎等部位,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第五章  绿化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竖立明显的告示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期限、防尘降尘措施、工程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第三十三  成片绿化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施工期在15日以上的园林绿地施工,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围挡或围墙,封闭施工。

第三十四条  施工工地短时不作业24小时的裸露地面应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对裸露地表面进行覆盖;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定期实施全覆盖的洒水。

第三十五条  4级及4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场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施工。土地整理工作结束尚未进行建植的,要洒水防尘或覆盖。

第三十六条  4级及4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大树移植。大树移植后形成的穴坑,必须随移随填。挖掘出的坑土,必须加以整理、拍实、覆盖。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进行道路绿化施工时,要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随时清运,不得在道路旁堆放,完工后及时进行清扫。

第三十八条  绿化施工产生的弃土、垃圾要及时清运,并符合《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地区、主要干道要做到及时清理,其它地段的要在48小时内清理干净,同时进行覆盖、洒水降尘,达到场光地净。

第三十九条  鼓励、引导绿地内市政、电信等配套工程在工程完工后1周内恢复绿地景观,做到场光地净。

第四十条  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道牙3至5厘米。

第四十一条  城市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第四十二条  营养土的运输必须包装完整无破损,在无围挡施工的工地上露天堆放的营养土、袋装土,应建立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覆盖。待用种植土或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进行洒水、覆盖、封闭。

第四十三条  在园林绿化工程场外运输种植土、营养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园林绿化施工单位不具备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六章  材料垃圾堆放、余泥渣土运输和闲置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筑材料、垃圾应当按总平面图布局堆放,用标牌标明名称、规格等。

第四十五条  使用水泥、砂石、涂料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一)密闭存储;

       (二)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

       (三)采用防尘布苫盖;

       (四)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建筑垃圾堆放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存放,并应当及时清运出工地。

第四十七条  工地处置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时,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第四十八条  工地内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第四十九条  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等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一周的,应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可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一)覆盖防尘布、防尘网;

       (二)定期喷洒抑尘剂;

       (三)定期喷水压尘;

       (四)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第五十条  使用密闭加盖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严格控制垃圾、余泥渣土装车高度,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若无密闭加盖的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不得露出垃圾、渣土。车辆应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行驶。

第五十一条  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第五十二条  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七章  城市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第五十三条  道路保洁及洒水降尘要求

道路保洁,普扫采取机械化清扫的,必须使用带喷雾系统的洗扫车进行清扫。道路洒水以高压喷水清扫为主,喷雾为辅在不妨碍交通通行的前提下施行,雨天地面湿度较大的情况下停止洒水作业。

       (一)每年10月至次年4月底道路保洁及洒水降尘要求

       1.重点道路。每天至少1次使用高压水进行冲洗;日常每天普扫次数≥4次,当启动重污染应急管控I级预警时,每天普扫次数≥6次。昼间(6时至22时)每1小时洒水1次、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每4小时洒水1次。

       2.主要道路。日常每天普扫次数≥4次,当启动重污染应急管控I级预警时,每天普扫次数≥6次。昼间(6时至22时)每3小时洒水1次、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每4小时洒水1次。

       3.其他道路。每天普扫次数≥2次,昼间(6时至22时)每6小时洒水1次、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洒水1次。实际普扫次数,一级保洁道路普扫次数≥4,二级保洁道路普扫次数≥3,三级保洁道路普扫次数≥2。

       (二)每年5月至9月底道路保洁及洒水降尘要求

       1.重点道路。

         (1)日常管控期。每天至少1次使用高压水进行冲洗;每天普扫次数≥4次,昼间(6时至22时)每4小时洒水1次、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每4小时洒水1次。

         (2)轻度防范预警管控期。每天至少1次使用高压水进行冲洗;每天普扫次数≥4次,昼间(6时至22时)每3小时洒水1次、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每4小时洒水1次(。

         (3)中度防范预警管控期。每天至少1次使用高压水进行冲洗;每天普扫次数≥4次,昼间(6时至22时)每2小时洒水1次、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每4小时洒水1次。

         (4)重度防范预警管控期。每天至少1次使用高压水进行冲洗;每天普扫次数≥4次,昼间(6时至22时)每1小时洒水1次、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每4小时洒水1次。

         (5)重污染应急管控期。按《佛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的条件启动Ⅱ级或I级预警,并启动相关应急措施。Ⅱ级应急措施。重点道路每天至少1次对道路用高压水进行冲洗,每天普扫次数≥4次,昼间(6时至22时)每1小时洒水1次、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每4小时洒水1次。

        I级应急措施。重点道路每天至少1次对道路用高压水进行冲洗,每天普扫次数≥6次,昼间(6时至22时)每1小时洒水1次、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每4小时洒水1次。

      2.主要道路。

         (1)日常管控期。每天普扫次数≥4次,昼间(6时至22时)每4小时洒水1次、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每4小时洒水1次。

         (2)轻度以上防范预警管控期。每天普扫次数≥4次,昼间(6时至22时)每3小时洒水1次、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每4小时洒水1次。

         (3)重污染应急管控期。按《佛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的条件启动Ⅱ级或I级预警,并启动相关应急措施。

        Ⅱ级应急措施。主要道路每天普扫次数≥4次,昼间(6—22时)每3小时洒水1次、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每4小时洒水1次。

        I级应急措施。主要道路每天普扫次数≥6次,昼间(6—22时)每3小时洒水1次、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每4小时洒水1次。

      3.其他道路。

       每天普扫次数≥2次,昼间(6时至22时)每6小时洒水1次、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洒水1次。实际普扫次数,一级保洁道路普扫次数≥4,二级保洁道路普扫次数≥3,三级保洁道路普扫次数≥2。

       上述重点道路、主要道路、其他道路列表参照《佛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道路保洁、洒水的扬尘污染防治城市管理考评方案>的通知》(佛城管委办函〔2018〕33号)相关要求执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洁道路划分参照《佛山市环卫行业清扫保洁作业管理暂行规定》(佛建管〔2012〕259号)相关要求执行。

五十四条  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要求

       (一)清扫保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表1):

表1   保洁区域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果皮(片/1000m2)

纸屑、塑膜(片/1000m2)

烟蒂(个/1000m2)

污迹痰迹(处/1000m2)

污水(m2/1000m2)

其它(处/1000m2)


一级


二级

≤2

≤2

≤4

≤4

≤0.5

≤2


三级

≤4

≤5

≤5

≤5

≤1.5

≤3


四级

≤5

≤6

≤6

≤6

≤2.0

≤4

       (二)其它设备设施保洁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表2):

表2  其它设备设施保洁质量要求表

设备设施

保洁质量要求

垃圾收集容器(含垃圾桶、果皮箱、废物箱等)

⑴应定点设置整齐摆放,无残缺、破损;其外表应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⑵应每日定时洗刷,无积尘和污迹。

⑶容器内的垃圾应及时清空、不外溢;

⑷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地面及其周围应无抛撒或存留垃圾,无蝇,无污水;距垃圾收集容器0.5m外无臭。

清扫保洁车辆

各种清扫保洁车辆(包括扫地车、手推垃圾车、洒水车、保洁小水车等)外表应保持洁净,无吊挂垃圾或明显污迹。垃圾车(容器)完好整洁,无溢、跑、冒、漏、滴现象。

第五十五条  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质量可参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执行,同时应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清扫保洁。

第五十六条  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要求

       (一)机械化作业要确保道路无积尘、泥沙、土绺,无漏洗痕迹,无积水,道牙净、雨水口净、路边石净,路面和交通标志线见本色。

       (二)夜间机械化清洗、清扫限速20公里/小时,洒水作业限速30公里/小时。机械化作业车辆的提示音乐仅允许在日间作业时使用。全天禁鸣喇叭。禁止在22:00-6:00时段外冲洗、清洗道路(降温、降尘作业除外)。

       (三)道路清洗工作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各区要加强道路清洗工作考评。道路清洗工作计划每天上报市数字城管监控指挥中心,区级数字城管平台的考评记录每天上报市数字城管监控指挥中心。

       (四)清扫过程中,采用湿法作业,确保不扬尘。

第五十七条  突发紧急情况处置措施

       (一)接到环境卫生问题的投诉、举报电话等,环卫主管部门应作出及时的回应,并马上采取措施解决所投诉的问题。若需要现场处理的,相关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不得搁置或拖延处理。

       (二)对突发的环境卫生问题需使用车辆清理的,其应急车辆应在接到举报后应尽快赶到现场。

       (三)重大活动等需要加强保洁的,应迅速、积极配合做好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确保保洁质量。

       (四)环卫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公众公布环卫保洁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章  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强度符合相关规定,并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围挡破损应当及时修复,围挡上有污染物、非法广告、张贴物等应当及时清理以保持洁净。

第五十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出入口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示牌,标明消纳场名称、服务内容、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扬尘治理和安全措施、主管部门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六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安排专人管理。驶离的运输车辆的轮胎和车身外表应当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

第六十一条  消纳场出入口道路应进行硬底化。

第六十二条  裸露的建筑垃圾要推平、压实,及时覆盖防尘布、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定期喷水压尘,确保堆放垃圾不起尘。

第六十三条  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

第六十四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地面必须硬化处理,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场区整洁。

第六十五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对采用固定式破碎筛分设备的,应建有全封闭工作车间,避免工作过程中产生扬尘;对采用移动式破碎筛分设备的,应建立自动喷淋装置,确保生产过程无扬尘。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现场焚烧垃圾、废弃木料、塑料和露天熔融沥青等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

第六十七条  本导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佛山市房屋建筑、绿化工程施工、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导则》(佛建管函〔2017〕408号)在本导则施行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