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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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失效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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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发布时间:2021-07-05 16:48 |分享至: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佛山市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4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环卫工人待遇,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维持环卫队伍稳定,推动我市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范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待遇

       (一)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不低于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按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计算,我市现行环卫工人月基础最低工资标准即为1661元)。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相应调整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纳入环卫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环卫工人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二)岗位津贴标准。调整环卫企业工人岗位津贴标准:岗位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日11元,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并按月发放。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岗位津贴标准原则上每年上调1次,各区可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等条件进行分档、细化,并建立弹性调整机制。各环卫企业对驾驶员、修理工等技术工种岗位可在高于此标准基础上做适当调整。鼓励有条件的区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按限低不限高的原则,适当提高环卫企业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岗位津贴标准。

       (三)慰问金、加班工资和高温津贴。环卫企业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及时给环卫工人足额发放加班工资和高温津贴。每年春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和环卫工人节可向环卫工人发放适当节日慰问金,以促进环卫工人福利,提高环卫工人劳动积极性。

       (四)社会保险待遇。环卫企业要按规定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为环卫工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环卫企业为超龄不能办理社会保险的环卫工人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环卫企业单位要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环卫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月缴存额均不得低于环卫工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环卫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按国家规定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部权利。

       (六)休息休假权利。一是环卫企业不得安排环卫工人在8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量明显过大而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变相强迫环卫工人加班;二是环卫企业要严格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七)工资待遇调整经费保障。因上述规范提高环卫工人待遇标准而需增加支出的,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环卫合同约定,属于环卫企业责任和义务的,由环卫企业落实到位,确由政府方负责支出的,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区、镇(街道)、村(居)委会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对原有合同期未满的环卫作业项目,发包方应与承包方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内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并按现行资金渠道申请追加经费,足额发放环卫工人工资待遇;对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后签订的环卫作业项目,在招投标环节以及环卫合同中均应列明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

二、逐步解决环卫工人住房、入户和子女入学问题

       (一)实施住房倾斜政策。按照《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和各区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实施细则,加大对环卫工人保障性住房政策倾斜,逐步解决环卫工人住房问题。一是环卫工人按各区现行的保障性住房轮候打分标准,已享有加分的政策优惠;二是各区、镇(街道)可通过自建、改造及长期包租等形式,解决环卫工人住房问题,具体按照市、区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帮助外来环卫工人入户、子女入学。一是按照《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环卫工人享有加分,具体是《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的“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项中“在本市从事环卫工作的特殊艰苦岗位人员,每满一年积4分,最高分值20分”;二是做好非户籍环卫工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工作。贯彻落实《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对在我市工作期间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个人荣誉奖项的非户籍环卫工人适龄随迁子女,在申请入学时享受政策性借读生待遇,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三、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

       (一)加强职业病防控。一是环卫企业要落实环卫工人个人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暑降温、防尘防毒等职业病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环卫工人职业卫生管理各项制度和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为环卫工人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如为环卫工人发放防蚊用品、手套、环卫反光服等;二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环卫工人,环卫企业要依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三是环卫企业要加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环卫工人的职业卫生培训。 

       (二)加快休息点建设。一是全市各级环卫部门要根据住建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规划建设和升级改造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厕、环卫停车场时,配套建设环卫工人休息房;二是各区、镇(街道)政府要鼓励适宜向环卫工人开放场所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环卫工人休息座、热水点,并张贴指引和标志,引导环卫工人作业间隙中就近续水和休憩。

四、加快环卫设备设施改造升级

       各区、镇(街道)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资金投入,改造升级和逐步淘汰敞开式垃圾收运设施,建成压缩式转运站。提高环卫设施设备机械化作业水平,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

五、加强环卫行业监督管理

       (一)创新环卫管理制度。全市各级环卫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创新环卫管理制度。一是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服务模式,采用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环卫企业;二是与环卫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洁公司工作职责、费用支付方式、环卫机械化投入、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等具体条款;三是建立保洁合同备案制度,统一登记备案政府部门与环卫企业、环卫企业与环卫工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切实加强环卫行业监管;四是建立环卫工人信息管理档案(平台)和环卫工人岗前教育培训制度,组织环卫工人参加有关福利待遇、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规文件的学习和培训。 

       (二)加大违法违规查处。环卫主管部门要建立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沟通联络机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环卫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六、明确职责分工

       各区、镇(街道)政府是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粤府办〔2014〕43号文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制定改善当地环卫工人的政策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各级职能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对相关单位执行本实施细则情况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齐抓共管,切实保障环卫工人改善待遇。

       (一)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卫合同及其实施加强监督管理,配合其它部门开展各项改善环卫工人待遇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环卫企业履行劳动合同及环卫工人工资待遇落实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在新市民积分制服务中统筹环卫工人的加分指标,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公安机关为已取得入户资格的环卫工人办理入户手续。

       (五)住建管理部门负责加强本地和外地环卫工人住房保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监督管理。

       (六)教育部门负责统筹落实外来环卫工人随迁子女学位安排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七)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各项经费保障,并会同环卫部门对环卫作业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加强环卫工人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监督检查,为环卫工人提供优质体检服务。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对环卫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环卫工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环卫行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对环卫企业落实环卫工人职业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工会负责维护环卫工人的劳动合法权益,对环卫工人涉及劳动纠纷的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环卫工人为与各区、镇(街道)、村(居)委会签订环卫合同的环卫企业中聘用的环卫工人。

       (二)按照国家最低工资有关规定,本实施细则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和岗位津贴标准是指扣除了高温津贴、加班工资、节日慰问金、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部分之后不得低于的标准。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