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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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shan City Management and Comprehensive Law Enforcement Bureau

通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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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管执法系统2021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发布时间:2021-10-21 16:20 |分享至:

案例一:


违法运输散体物料未全封闭运输案例


【案情简介】

       某区城管执法局在2020年9月24日检查发现,某物流有限公司下属车辆涉嫌在某街道运输散体物料时未采取全封闭运输措施。该车辆运输散体物料时未采取全封闭运输措施,且该车辆运输过程中物料出现高出车辆箱体情况,无法有效防止物料撒漏,在运输过程中,极容易出现撒漏及危及后车行车安全问题。为解决问题,某区城管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


【办理结果】

       某区城管执法局经审理认为,某物流有限公司下属车辆在运输散体物料时未采取全封闭运输措施的行为。已违反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第23事项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区城管执法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某物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


【案件评析】

       某物流有限公司下属车辆在运输散体物料过程中未采取全封闭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极容易出现撒漏及危及后车行车安全。某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针对案件中,违法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未按法律要求,运输散体物料过程中采取全封闭运输,行政机关必严格执法,打击相应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案例


【案情简介】

       某区城管执法局在2020年3月12日检查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某街道某路段工程未经验线擅自开工。某区城管执法局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就相关情况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了解,当事人由于工程工期时间紧迫,所以未经验线就开始建设。


【办理结果】

       查清案件事实后,当事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某区城管执法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壹万元整罚款。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

       规划验线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城乡规划建设具体实施的有效保障,也是规划验收的一项基础工作。未经验线就开始工程建设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到竣工进行规划验收时才发现问题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某区城管执法局在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现未经验线就进行建设的情况后,立刻通知了相关负责人询问相关情况。虽然当事人称系由于工程工期紧迫才会在未经验线的情况下就开始建设,但是工程时间紧迫并非当事人违法的理由,城市规划是对城市合理布局的综合部署,不能因为某个人的利益而破坏。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因此当事人不可抱有侥幸的心理。




案例三:


夜间未经许可施工产生噪声污染被依法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某区城管执法局于2021年1月29日23时至次日凌晨3时、2月1日23时至次日凌晨1时陆续接到群众投诉,某建筑公司夜间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利用混凝土搅拌车及泵车进行楼板浇筑混凝土,持续施工作业至凌晨仍不停止,混凝土搅拌车及泵车发出的噪声已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正常休息。某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2 日0时40分前往该工地进行检查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该建筑公司未能出示该工地夜间施工许可的相关审批手续,遂对其依法立案调查。


【办理结果】

       某区城管执法局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某建筑公司未经审批许可,夜间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利用混凝土搅拌车及泵车进行楼板浇筑混凝土,持续施工作业至凌晨仍不停止,混凝土搅拌车及泵车发出的噪音已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正常休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基于该建筑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某区城管执法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同时参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552条,对其罚款5000元。


【案件评析】

       某建筑公司未经审批许可,夜间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利用混凝土搅拌车及泵车进行楼板浇筑混凝土持续施工作业至凌晨仍不停止,混凝土搅拌车及泵车发出的噪音已严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某区城管执法局在接到市民投诉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并作出立案调查的决定。某区城管执法局在查清该建筑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和整个案件事实后,立即责令其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并基于违法事实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该建筑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接受调查,签收相关文书,自觉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中,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诉求,政府部门能够做到“群众有所求、政府有所应”,对于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案例四:


未遵守携带犬只外出规定被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7日在某镇建成区中心路段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梁某携带一只中华田园犬在上述路段人行道散步,当事人未遵守携带犬只外出规定,没有对犬只用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及嘴套等防护器具,也没有将犬只装入笼内,防止伤害他人,任其犬只在外乱窜。由于上述路段位于城市市区范围内,属该镇中心路段,人行道、车道一带来往行人及车辆较多,犬只容易受到惊吓,存在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对市民正常活动甚至人身安全造成不良影响。为规范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梁某进行立案处罚。


【办理结果】

       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梁某携带犬只,未遵守携带犬只外出规定,没有对犬只用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及嘴套等防护器具,也没有将犬只装入笼内,防止伤害他人,任其犬只在外乱窜的行为,违反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二)项“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的规定。根据《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梁某进行立案处罚。鉴于处罚依据为定额罚款,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违规养犬当事人梁某虽已为犬只领取犬牌,但未遵守携带犬只外出规定,属不文明养犬行为。在执法人员的耐心宣传和认真督促下,当事人梁某态度诚恳,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涉犬不安全、不稳定因素;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目前案件已顺利办结。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公民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不能贪图一时的方便而任由犬只在外自由行走。